公众号

天津市作家协会章程

首页    作协章程    天津市作家协会章程

 

天津市作家协会章程

(天津市作家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天津市作家协会是中共天津市委领导的、全市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天津文学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弘扬津派文化、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天津市作家协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引导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紧紧依靠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努力推出更多无愧于民族、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努力打造“津派文学”品牌,发展具有思想引领力、精神凝聚力、价值感召力、国际影响力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更好担负起新时代的文化使命。

第三条 天津市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法规,按照章程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四条 天津市作家协会贯彻全心全意为作家服务的宗旨,履行政治引领、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推动创作的职能,把协会真正建成全市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之家。

第五条 天津市作家协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坚持党对作协工作的全面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防止和克服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倾向。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加强学习型组织建设。组织引导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持续增进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不断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

七条 坚持文学精品创作的正确引领。尊重和遵循文学创作规律,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以中国作协“新时代山乡巨变创作计划”“新时代文学攀登计划”及四大奖项为工作牵引,在打造“津派文学”品牌上下功夫,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鼓励各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创新,多出优秀作品,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作家胸怀“国之大者”,情系民之关切”,深入生活、扎根人民,记录新时代、抒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鼓励和帮助作家从现实生活中汲取营养,丰富自己,努力反映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反映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建设新生活的伟大实践,讲好中国故事、弘扬民族精神、凝聚中国力量。

第九条 加强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评论工作。以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为指导,高度重视和加强文艺理论和评论工作,使其成为引导创作、推出精品、提高审美、引领风尚的重要力量。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派的自由讨论,树立和弘扬客观公正、真诚友善、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精神,切实加强对创作思想的价值引导。

第十条 加强文学队伍建设。发现和培养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等新生力量,加强对网络作家等新文学群体的团结联系与培养,广泛团结基层作家,关心青年作家成长,发挥老作家传帮带作用,发展和壮大文学队伍,努力增强天津文学事业高质量发展后劲。

第十一条 努力办好本会所属的杂志、网站、公众号等文学阵地。坚持政治家办报办刊思想,树立正确导向,不断提高办刊质量,努力实现思想性和艺术性的统一,扩大天津作家作品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文学交流活动。推进京津冀文学一体化发展,加强同中国作家协会、其他省区市作家协会、全国各行业作家协会的文学交流,积极参与国际文学交流活动,增进天津作家对外联系与沟通。

第十三条 加强文学公共服务,坚持重心下移、延伸手臂,密切联系基层,开展文学推广和普及,推进文学志愿服务,促进全民阅读,夯实文学事业和作协工作的社会基础。

第十四条 加强行业自律和作家维权工作。加强作家和文学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德艺双馨,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作家和文学工作者队伍。依据宪法、法律和本章程规定,加强协会管理,倡导会员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文学活动的自由。

第十五条 适时组织全市性的文学评比活动,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人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积极组织推荐我市优秀作家和作品参加全国性的主题创作和评奖活动。

第十六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十七条 做好对基层文学组织的业务指导工作。调动基层文学组织的积极性,促进我市各区、行业作协及基层文学组织的横向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九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赞成本会章程,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创作、理论评论、翻译作品、网络文学作品者,或从事文学的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突出成绩者,由本人申请,由各区作家协会、行业作家协会推荐,即可申报会员。经专家评议,由本会主席团审议,报作协党组批准,经公示无异议后,即为个人会员。

第二十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具备条件的我市各区作协、行业作协及文学组织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团体会员。本会对团体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指导的职责。团体会员接受本会委托,负责代为联系、服务本会在该地区或该行业的个人会员。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各类活动、接受本会委托工作、向本会提供作品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及领导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 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协助联系相关法律部门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时,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本会主席团确认终止其会籍。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有严重违法违规、失德失范行为,由本会主席团讨论审议,决定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会籍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会员入会、退会、转会及取消会籍等事项采取公告形式。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天津市作家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天津市作家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代表大会代表,由团体会员依据天津市作家协会分配的名额,组织居住地或本系统所属本会会员经民主协商,选举或推举产生。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委员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批准委员会个人委员的变更和增补;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并处理本会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委员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须为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由个人委员和团体委员组成。其中,团体委员由团体会员从其主要负责人中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报请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变更团体委员时,替补人选经原团体会员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请主席团审议通过。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因不可抗力,造成委员会不能如期召开的,可采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候选人须为委员会委员。其中,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专职副主席召集,每年根据任务需要举行。协会日常工作由驻会专职副主席主持并处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若干由相关作家、评论家等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文学工作。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天津市作家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本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天津市作家协会的英文全称为“Tianjin Writers Association”

 天津市作家协会会徽图案内容为:以“津”字构型,形如以手握笔进行书写,寓意天津市作家协会团结引领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书写美丽天津、繁荣文学事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天津市作家协会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天津市作家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026年1月27日 10:54
浏览量:0
收藏